释义 |
法律分析: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需要相关部门在安全意识的高度提升,同时符合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以防止安全及环境污染意外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易制毒化学品需单独存放,库房内不允许放置其他药品或生产材料。 二、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监督员在场监视,核实供方发货数量、按实收数量记录、如有差距查明原因予以记录。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仓管员同时做好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的备案工作。不得玩忽职守,严防泄漏。 三、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由安全管理员与保管员各持一把,共同收发。 四、销售必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提货单,由负责人签字后提货,出库时监督员须到现场监督,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进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台帐,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单独装订成册备查。购买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单位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备案证明、运输备案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六、仓库内消防设施要安全有效,库房管理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人员,必须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