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物被卖,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前偿还债务或提存价款,以免影响抵押权。民法规定抵押期间可转让抵押财产,但需按约定执行,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物被债务人卖掉后,抵押权人可以证明抵押财物的销售可能会损害抵押权,因此可以要求抵押人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保管。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财产。如果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则需按照约定办理。即使抵押财产转让了,抵押权也不会受到影响。《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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