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赊账不还属于犯罪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法律规定赊账不还属于犯罪吗? 1、一般情况下,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2、如果经过法院生效裁判,判决还钱,有能力偿还却据不偿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二、欠债不还怎么办 1、不要随意公布人家的信息,因为这可能涉嫌侵犯人家的隐私权,将来可能使自己很被动; 2、尽量保留她欠钱的证据,如果没有的话,尽量让借款人给写个欠条或者借条,注明借钱用途合法,也就是说不要写用作赌博之类,可能对今后维权有利; 3、拿到证据再找债务人要钱,如果债务人说没有,可以和他协商以物抵债; 4、如果数额较大的,对方有没有偿还意图,想赖账,可以考虑民事起诉她。数额巨大的,可以报警,因为她可能涉嫌诈骗。 三、个人债务纠纷如何起诉 1、债权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三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起诉的法院:应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证据的收集:看下目前的证据的证明力够不够。短信、录音、聊天记录等都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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