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最新更新时间是多少? |
释义 |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公摊系数计算补偿面积,产权调换房屋超过15%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按人口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费按评估价值计算,提供临时周转房不支付补偿费,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可结合实际用途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一、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上的,按实际公摊系数计算房屋面积予以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发布之日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和相关费额标准的具体办法。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非住宅的,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规定补偿额的50%。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暂停办理通知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结合实际用途按本条规定给予补偿。 结语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确规定了住宅建筑面积的公摊系数和补偿方式,同时也包括了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用途结合相关证明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重庆市的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涵盖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制定具体办法来规定补助、奖励和相关费额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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