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实现质权时,出质人可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出质人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动产为质押财产。债务人或第三方为确保债务履行,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偿还该动产。出质人和质权人分别指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方以及债权人,他们所转移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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