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役地部分转让效果有哪些 |
释义 |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一部分而单独存在。就供役地而言,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为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会产生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地役权在转让后的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继续存在。例如,甲地在乙地设立有取水地役权,而后乙地分割为丙、丁两地,如果丙、丁都涉及提供甲的取水地役权时,则丙、丁两地的使用权人仍然要负担甲的取水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对受让人丙和丁都具有约束力。 但是,如果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对某部分转让后的供役地有关时,那么,地役权仅对被转让土地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这也是本条规定的内容。 一、地役权的期限有多久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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