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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处罚问题
释义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许可证罪的刑罚分为两档,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包括多次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数量较大、出售或出租、干扰金融秩序、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单位犯罪将处罚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本条第2款对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刑罚的明确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加重处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单位犯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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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