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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内容和作用
释义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出听证要求、告知时间地点、公开听证、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委托代理、申辩质证、制作笔录等,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分析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于具体的行政处罚听证的内容有关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当事人对于此类问题并没有一定的了解,所以导致问题的解决,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不进行一定的约束与执行,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造成影响。
    结语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在限期内提出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并公开进行听证。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可委托代理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审查听证结果报告后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也应积极参与保护自身利益,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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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