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护理费期限内死亡,则加害人无返还请求权;若受害人护理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年限仍可以另诉。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然后再确定护理的费用。 一、护理费的种类 1、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2、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