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将全民健身经费列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统一安排、均衡布局,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的公共体育设施及其他健身场所。针对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足,不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草案提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则,对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区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有序开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