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抚恤金发放准则 |
释义 |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准则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限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限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隶属因公丧命的,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准则按当地工伤保险限定执行。 (三)已参加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隶属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限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准则,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限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丧命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薪水 2、因病丧命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薪水 3、丧葬费准则: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准则:非农户一人月补贴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贴190元乡下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爱人中,确定因工丧命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另一半)红军的(不含另一半)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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