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委仲裁员的报酬是以实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不含处理费)为基数计算,但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工作难度适当增加补贴,被选定的仲裁员与当事人不得直接商谈该项费用。 法律客观: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