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欠薪入刑有标准 |
释义 |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使恶意欠薪者的量刑有据可查。 《标准》着眼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等6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制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各地级市人均 GDP、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等因素。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说。 广东高院刑三庭庭长王在魁介绍,《标准》既体现了广东特点,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又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2—2014年期间,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7件、判处被告人295人。三年来,案件增幅涨势迅猛,案件数和判处被告人数年均增幅分别达174%和177%。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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