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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成功率高吗
释义
    高。
    一,多举措下,我国的执行成功率还是很高的。
    现阶段不同于以往的强制执行,以前的强制执行效率确实不高,成功率也很低,不过现阶段被执行人和老赖的日子可不好过。目前针对之前的执行低效,国家将司法的重心已经倾斜,全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种政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执行措施层出不穷,执行手段也趋于完备,对被执行人和老赖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被执行人和老赖的财产无所遁形,被执行人和老赖也无路可走,不要妄想再有消停日子,唯一的出路就是积极履行债务。理论上的成效目前已经变成现实,现实的执行成效很明显了,执行效率也在提高,执行的成功率一直呈攀升状态,因此我国的目前的执行情况还是很乐观的。
    二,成功率高的原因是对老赖们的打击强度加大。
    目前的执行效率高的原因多半归功于对于老赖们的打击力度。国家已经摒弃了传统的法院单一制裁的举措,现在的执行是多部门联合行动,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老赖们的惩戒措施形成了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罚款,纳入失信人名单,征信拉黑,限制消费,生产生活受到约束,子女间接受到影响等等完整体系,老赖们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低,基本上无路可走。如果被查证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分执行效率低的原因。
    我们说的执行率高的是相对于那些没有执行成功的案子所说的。很多人认为执行效率不高的原因是,还有很多的案子没有执行回来。我们要理解,再完备的执行法规和体系,也难免出现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和老赖,再加上老赖们的狡猾,有些案件暂时真的执行不了。但是要清楚的是这只是暂时的,只要你的案子一天没有结案,法院就会管你一天,执行不成功,法院管你到底,所以要相信国家,相信法律,相信正义,总有一天你的案件一定会被执行回来,我们一起期待。
    只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钱或有其余的资产,执行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1、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费,对方承担(个别地区要求申请人先垫付执行费,执行后再返还给你);  
    3、可以查封对方的银行账号、车辆、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所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你需要尽可能多的提供对方的银行账号或其他财产的信息,以供法院执行人员去尽快执行;  
    4、需要你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有样本,到那抄写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及对方的资产情况。
    四、一般来说强制执行会很难吗
    强制执行不一定会很难,只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即可。强制执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比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第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义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第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义务人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第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法院民事判决后执行期限是多久
    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二年,至于执行结束的期限,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当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一般强制执行不会很难,只需要满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即可。如果在法院下达有关判决书以后,相关当事人拒不执行或者是延期执行的话,那么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携带相关法律文件,来证明具体的判决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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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16: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