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采购中的救济程序包括询问、质疑、投诉以及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询问。询问是一个非常常规的沟通形式,甚至不以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任何疑问均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二、质疑。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是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投诉。如采购人对质疑答复不服,或者采购人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即可在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质疑程序是投诉程序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法定期限内就某事项提出过质疑,才能进一步投诉(基于质疑答复获得的内容除外),否则投诉程序将直接不予受理。因此,我们建议,如公司认为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可能侵害公司权利,即使不确定将来是否会进行投诉,都应及时、无保留地提起质疑程序,获得将来可以进行投诉的权利,以免因未提起过质疑程序而在决定提起投诉程序时丧失权利。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投诉人对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