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7)无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9)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10)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诉的请求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