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里房子突然确权是为什么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要确权的原因: 1.是由于目前的宅基地使用使用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理,随着土地管理的深入,发现许多问题,比如手续不全,宅基地的具体情况不明,面积多占,发证率不高,以前是该集体现在转出的人员的宅基地等。 2.农村房产确权一般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确认、确定。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3.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4.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5.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目的主要在于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依法确认农民土地利益。在确权登记的过程中摸清土地利用情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将农民和土地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确定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合理分配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所以说宅基地确权还是对农民很有好处、很有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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