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一般情形下,非本村人一般不能购买本村的房屋。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 申请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暇住宅。 法律客观: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