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类人群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日前,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市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待遇和“三线人员”困难补贴待遇作适当调整。苏州市人社局消息,明年1月1日起,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部分养老待遇给付标准有所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四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1000元、1400元、1800元、2200元,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3600元。在今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全面推进和有效实施的基础上,明年起将进一步提高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和居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1400元、1800元、2200元四个档次。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250元;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300元;本市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170元。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3600元。从2008年起实施“三线人员”生活困难补贴制度以来,补贴标准稳步提高,明年起将继续加以调整,由200元提高至220元。市区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费标准也将提升,明年起市区按月领取征地保养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费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3600元,费用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