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
释义 |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原告必须一同参加诉讼,而不能另行起诉,即使不认可提起诉讼的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他都必须参加诉讼,若他一参加诉讼即被推定为认可提起诉讼的原告选择的法院,显然是不公平的。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民事诉讼中,有广义的当事人与狭义的当事人之分。广义的当事人是指单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以及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则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是指因自身相关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3、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因为自身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条件有什么?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③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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