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是不是公安机关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事故有哪些。在实际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会因为证据不足等其它原因导致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这些事故就无法认定责任。交警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各方、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交管部门调查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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