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
释义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事务,管理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以及依法由本人亲自实施或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管理的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3)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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