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让店铺需要把租房合同给对方吗 |
释义 | 转让店铺的行为事实上是将不动产店铺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本质上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而不动产店铺在转让前已经出租给他人,为他人在房产上设立了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民法流通领域,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利益,设置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即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且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适用,店铺后将所有权转让至受让人,那么受让人承继原所有权人成为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租人向新的店铺所有权人支付租金,相当于经公示(通知承租人变更店铺所有权人)后变更原租赁合同的债权人,可适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物权具有优先性,即对于同一标的物,如果既有物权也有债权,则物权人的物权优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即如果在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出租人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以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对抗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第三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搬走。其他例外情况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方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此处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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