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反悔了怎么办 |
释义 | 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反悔了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离婚登记申请予以撤回;或者等离婚冷静期满之后,双方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一、民法典离婚新政策 现行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具体如下: 1、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还可以向该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在前述三十天的冷静期届满之后的三十天内,双方还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也对子女抚养、债务以及财产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予以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 二、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是政府强制要求夫妻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 三、婚姻冷静期间什么时候能结婚 婚姻冷静期结束,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可以结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相关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要民政局不发离婚证,双方就无法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不会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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