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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不履行义务强制其退出
释义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如对股东进行除名,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此种情形为股东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如股东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则不得对其除名。
    2、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并不能就此对股东直接进行除名,还需要先进行除名前的催告程序,给予其合理缴纳或返还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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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