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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可以将其除名吗?
释义
    您好!霍霍人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可以将其除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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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9: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