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法院如何判? |
释义 | 行贿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判决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者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需重点考虑其所属公共机构和行使公务属性。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较困难,应限定为履行公营企业管理职能的雇员。我国法律对行贿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处罚严厉,需进一步认定公共组织官员的身份。 法律分析 一、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法院如何判? 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 判断外国公职人员的身份性质,不能受传统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约束,应重点从相关雇员隶属的公共机构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职能是否具有公务属性的实质角度进行司法判断。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属于公共机构,只要其隶属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于行使公共职能,就应认定为外国公职人员。 公营企业中的外国公职人员更难认定。这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 (1)公营企业定性困难。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国家资本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全资拥有、控股、参股、不直接持股但实际控制等多种形式,究竟何种国家资本出资企业的形式属于公营企业,各国的司法实践均存在疑问。 (2)公共职能辨识困难。企业本质上是市场中的平等经营主体,究竟何种经营行为能够认定为公共职能属性,同样存在疑问。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当采取限制性解释,即公营企业是指外国国家资本全资拥有的企业,其中的外国公职人员应当限定为履行公营企业管理职能的雇员。 我国法律上对于行贿或者受贿案件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涉及到犯罪分子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进行行贿的,也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相关情况的量刑上,还需要司法机关对公共组织官员的身份进行认定后果处理。 结语 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判决依据《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者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同样适用。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行贿人如能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认定外国公职人员身份时,应从其隶属的公共机构和职能是否具有公务属性进行判断。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较为困难,需采取限制性解释。我国对行贿受贿案件处罚严厉,对于涉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贿行为,司法机关需对其身份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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