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传唤到案是否认定自首? |
释义 | 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分为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口头传唤具有紧迫性和当场性,只有对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传唤不具有强制性,犯罪嫌疑人在传唤后是否到案犯罪嫌疑人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可以选择去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选择逃离。但嫌疑人经传唤后选择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且节约了司法成本。此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中关于自动到案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各地法院对公安机关在传唤当场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带往办案单位进行讯问的,一般都不认定为主动投案。此后即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也不认定为自首,仅认定系坦白情节。如此认定的理由是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虽未抗拒抓捕,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归案不具有主动性,只有较强的被迫性,因此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应当与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的情况区分开来。 综上,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况是否认定为自首,应区分是侦查机关传唤后,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投案的;还是侦查机关传唤后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带走,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的情形。前者应认定为自首,后者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到案不完全等同于自动到案,应结合具体情况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无自首情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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