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议登记多少天失效 |
释义 | 异议登记15天失效。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其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失效。作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被驳回,就无法再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 一、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二、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1、登记时间不同。预告登记是在买卖不动产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异议登记是登记后; 2、权利属性不同。预告登记是债权,而非物权。异议登记是对物权的主张,是排除他人对物权的行为。 3、对象不同。预告登记是为了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后,排除所有人对该物权的权利主张,使其能顺利取得该物权。异议登记是针对特定对象已登记在先权利的主张; 4、行权要求不同。预告登记要求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应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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