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房屋的危险系数较高,可以不经房主同意。但是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但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危房的认定必须经过鉴定机构坚定,但不是谁都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老百姓的房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即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权利委托坚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私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所谓危房鉴定的。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即危房并非只有拆除一条路,尤其是对于经过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排除危险的危房,行政机关是不可以强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