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错推定责任免责事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要承担责任,无过错无需担责。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就是适用过错推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先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几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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