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贵重物品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走私贵重物品罪的认定标准与走私文物罪的认定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数量和等级决定了量刑的数额标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特别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对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构成了社会危害。走私贵重物品罪的认定方式是根据走私文物的等级和数量来判断。对于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用特种车辆走私、集团首犯等情节,将按照高档次量刑。 法律分析 一、关于走私贵重物品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于走私贵重物品罪的认定是: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不但明确了量刑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低一档次数量的量刑标准中,如有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用特种车辆走私、集团首犯等情节的,要按高档次量刑。 二、如何认定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所侵害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我国关于物品的走私所做出的规定,它是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物品,如果说非常贵重的物品,比如说国家的文物具有一些历史的科学的价值的话,那么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惩处,这的认定方式就是按照走私文物的等级以及走私文物的数量来进行的。 结语 走私贵重物品罪的认定标准包括: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数量、文物的等级以及是否造成严重毁损或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量刑标准中如有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用特种车辆走私、集团首犯等情节,将按照高档次量刑。走私文物罪涉及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走私文物罪的认定需要根据走私文物的等级和数量来进行区分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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