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承诺的效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逾期承诺的效力具体如下: (一)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逾期,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 它有两种情况: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 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 那么,逾期承诺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 (二)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会逾期的承诺,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它有两种情况: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就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