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监督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档案,并设专人统一管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变造有关资料以及虚报等手段造成多列财产损失的,或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每年度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备案表》,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报表一并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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