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离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 5、有其他重大过错,是兜底型条款,意味着,对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再限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亦能要求过错方赔偿。比如婚内出轨、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婚内嫖娼、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等。 一、婚姻过错方是怎么认定的 产生过错行为的会被认定为婚姻过错方。过错行为有以下几种: 1、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3、虐待,遗弃。连续性、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有法定义务的人逃避生活支持,有辅助义务的人被遗弃; 4、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5、其他重大过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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