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学校招生骗了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进行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