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比较 |
释义 |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及特点。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已生效的裁判,有严格限制,没有确定的时间,法院范围大;二审程序审理未生效的裁判,由上诉和抗诉引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只能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提起理由具有法定性。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 法律分析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二审是还未生效的裁判; 2、审判监督程序有严格的限制,二审程序由上诉和抗诉引起; 3、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范围大;而按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法院决定再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在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而申请撤诉只是原审原告依法行使了自己的合法诉权,只要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当然应予准许。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即视为撤销,如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已同样起到了纠错的功能。否则就强制剥夺了原审原告的诉权。此外,从实践角度,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人一般不再缠诉缠访。 三、审判监督程序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三)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结语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在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已生效的裁判,而二审审理未生效的裁判;审判监督程序受到严格限制,而二审程序由上诉和抗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而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范围广泛,而二审程序只能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审原告在再审案件中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提起理由具有法定性,并经过法定部门审查决定。对于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还是指令再审,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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