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各7%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3022-15108(注1)21%8%11%2%1.5%0.5%1.0%0.5%个体工商户21%8%11%2%1.5%0.5%1.0%0.5%10%-24%灵活就业人员29%13%…………0.5%(注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29%13%2.0%1.0%0.5%外来农业户籍3022-1510821%8%11%2%1.5%0.5%1.0%0.5%2770(注3)6%(注3)1%(注3)………………原小城镇3022-1510821%(注4)8%(注4)11%(注4)2%(注4)1.5%0.5%1.0%0.5%失业人员3022(注5)……13%(注5)………………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注2:按照《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注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本标准执行期: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