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