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成都市无偿献血。已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其临床用血享受下列优惠:(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临床用血; (二)献血之日起三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 (三)累计献血量八百毫升以上者,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临床用血。 已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超出部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血液费用。 第十四条:公民在本市临床用血实行先收费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退费的办法。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在医院用血出院后,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与献血者有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以及医院用血申请表的原件、医院住院(含门诊)费用结算票据的有效凭证办理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