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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释义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法律问题,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但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故存在如下问题:
    刑法第269条之规定是否包括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了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犯罪,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
    我们认为,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因此,应将该条解释为: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其次,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威胁行为,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再次,行为人所实施的前两种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一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应当注意到“当场”一词在刑事法学中的的特殊含义,具有时、空两方面的含义,时间领域的不间断延续以及由此引起的空间领域的变换都应当涵概于“当场”之中。
    因此,“当场”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抓捕的整个不间断的时、空延续过程。
    例如,盗窃分子在行盗时被发觉,逃蹿过几条街巷后遇到抓捕人员,若此时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即构成抢劫罪。
    如果盗窃分子在行盗时被发觉后藏匿赃物逃走,第二天回到原做案现场取赃物时被发觉而使用暴力拒捕,不能认定转化为抢劫犯罪。
    其原因在于前者构成当场,而后者不属于当场范畴。
    最后,行为人所实施的前两种行为具有目的上的逻辑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否则,就会与其所实施的直接作用于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失去逻辑关联,不符合抢劫犯罪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原则。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暴力型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具有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双重性,与其它侵财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我国现行刑法将抢劫罪分为标准的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类,并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
    相关内容:
    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特征的法律问题,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但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故存在如下问题:
    刑法第269条之规定是否包括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了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犯罪,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
    我们认为,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因此,应将该条解释为: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其次,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威胁行为,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再次,行为人所实施的前两种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一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应当注意到“当场”一词在刑事法学中的的特殊含义,具有时、空两方面的含义,时间领域的不间断延续以及由此引起的空间领域的变换都应当涵概于“当场”之中。
    因此,“当场”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抓捕的整个不间断的时、空延续过程。
    例如,盗窃分子在行盗时被发觉,逃蹿过几条街巷后遇到抓捕人员,若此时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即构成抢劫罪。
    如果盗窃分子在行盗时被发觉后藏匿赃物逃走,第二天回到原做案现场取赃物时被发觉而使用暴力拒捕,不能认定转化为抢劫犯罪。
    其原因在于前者构成当场,而后者不属于当场范畴。
    最后,行为人所实施的前两种行为具有目的上的逻辑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否则,就会与其所实施的直接作用于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失去逻辑关联,不符合抢劫犯罪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原则。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暴力型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具有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双重性,与其它侵财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我国现行刑法将抢劫罪分为标准的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类,并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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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化型抢劫罪存在犯罪中止吗
    转化型抢劫罪是存在犯罪中止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因而行为人在转化型抢劫罪有自动放弃犯罪的,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
    转化型抢劫是什么意思,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
    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抢夺罪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的行为。比如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此外,抢劫罪属于行为犯,因此在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一般都是会以抢劫罪来定罪处罚的,此时不会考虑到实际的数额、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并且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这就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转化型抢劫的主体必须符合《刑法》明文规定必须是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罪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显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主体。
    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转化型抢劫罪等同于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来说,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需要满足三点:一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行为人已经在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是,客观上,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当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三是,主观上,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在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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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3: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