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重整案件中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