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的规定,使得出借人有权向其追索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借款合同涉及抵押物,借款人还需将抵押物交付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以清偿借款。在此过程中,如果抵押物的价值无法完全抵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仍然需要承担剩下的债务。 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其未能在抵押物被变卖或拍卖后的一定时间内清偿欠款,出借人有权将剩余债务转给第三方。这时候,借款人是否还存在挽回权取决于其与出借人的合同约定以及是否有法律规定此类转让行为需要征得借款人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其行使担保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使得抵押权的实现权利产生时效的,抵押人可以请求追偿,但权利人依照规定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不得请求追偿;权利人实现抵押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抵押合同终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当事人对债务人或者对一定范围的债务人转移债权,不影响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