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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分的申诉被受理会一般监察机关会怎么处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受到行政处分的公民、单位,若是想要提出申诉请求,需要先对照《行政监察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判断自己是否满足申诉的条件,若是不满足,不得提出申诉请求。这里的条件具体包括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等。
    一、申诉书必备内容
    申诉书必备内容要点有:1、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2、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机关名称;3、申诉人提起申诉的请求和理由;4、申诉书上要有申诉人的签字以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二、仲裁庭裁决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以补充。
    (三)、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对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申诉书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四)、仲裁审理
    1、通知当事人: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庭裁决。
    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5、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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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