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性债务投资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按照有偿原则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二条 (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