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标的时,执行程序需要根据执行标的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首先,需对各个执行标的进行分别执行,不能混淆执行;其次,若多个执行标的中有一个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应优先执行其他标的;最后,如被执行人提出了多个执行标的的异议,需进行听证等程序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两个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应当对每个被执行人分别进行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数项债权人同时申请执行,其标的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应当优先执行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听证、举证、鉴定或者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调查和听证,并依照查清的情况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