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是否可以协议改变技术秘密权利归属 |
释义 | 上述合作、委托开发技术关系中技术秘密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依法律规定,均可由当事各方的协议或合同约定加以改变。 (1)委托关系。 如无约定,技术秘密权应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但双方可事先约定或事后协商,使权利归双方共有,或由委托人所有。出现这种协议的原因,在于委托人开发目的需要。一方面,委托人投资开发项目,有相当一部分是想以项目产品占领市场。如果不允许委托人共享或单独享有技术秘密权,无异于让委托人出钱,培养自己的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委托人进行投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担了项目开发不成功的风险。为了鼓励开发新技术的风险投资,也应允许委托人共享或独享成果。 委托完成的技术秘密,其所有权是由研究开发人或委托人独享,还是由双方共享,最终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看谁更需要建立、维持这种委托开发技术的关系。 (2)合作关系。 如无约定,技术秘密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也可通过合同约定,进行技术秘密转让许可或申请专利时,权利归其中一方或少数几方。出现这种个别情况的原因,在于虽同属合作方,但风险、贡献有大有小,如果不允许风险、贡献大的一方或几方有权进行技术转让或申请专利,协作就无法开展。 以上可见,合作、委托关系中的合同、协议不是一个简单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以免协议和合同约定对己不利,或由于没有约定,致使上述法律“一般原则”发生效力,对方又寸步不让,自己则后悔莫及。 一、软件开发合同能不能转包 软件开发合同不能转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委托开发人员与研发人员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本身就是因为对方具备委托开发人员要求的资格,如果研发人员随意转包合同,就会使委托开发人员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软件开发合同不能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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