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破产和解进行的手续: 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