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据合同签订约定条件可判定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有,辞退员工、工作内容不同、工作时间不同、工作地点改变、没有足额支付工资、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等。 在用人单位出现这类情形时,劳动者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金。 一、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经济赔偿金的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