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的 |
释义 | 1、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1)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2)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 (3)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4)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国家规定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得低于50%,这有利于被保险人因大病治疗而带来的经济负担。虽然大病保险能够报销一半的费用,但是自费的部分还是不能够报销,所以消费者最好能够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隶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建立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的,相当于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手段。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我们得大病的时候对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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